全国人造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任务
1、 根据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家林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出人造板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2、 按照国家制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组织制定人造板标准体系表,提出人造板专业制修订国家标准的规划、年度计划和采用国际标准的建议。
3、 根据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家林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组织人造板专业国家标准和林业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和复审工作。
4、 组织人造板专业国家标准和林业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技术内容、采用国际标准情况等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5、 根据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作好人造板专业国家标准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6、 受标准制定部门的委托,负责组织人造板专业的国家标准的宣讲、解释、培训,推动标准的实施,对人造板专业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提出书面报告;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人造板专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7、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委托,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ISO/TC 89(人造板技术委员会)及部分参与ISO/TC 219(铺地物技术委员会)有关木地板标准的技术对口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文件的投票表决,审查我国负责的国际标准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应技术委员会会议,以及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8、 积极组织收集和分析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发展动态,翻译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向企业提供咨询和服务。
9、 受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国家标准的外文翻译,负责组织我国专家承担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积极推荐我国标准成为国际标准。
10、 受有关主管部门委托,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审定免检产品和认定国家名牌产品等工作中,承担人造板专业标准化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水平评价工作。受有关主管部门委托,可承担人造板专业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
11、 受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办理与人造板专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12、 在完成上述任务前提下,人造板标委会将面向全社会开展人造板专业标准化工作,接受省、市和企业的委托,承担人造板专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和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