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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造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参加ISO国际标准化活动管理办法

  2014/09/22   浏览:

    全国人造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人标委文[2012] 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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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造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参加ISO国际标准化活动管理办法
(2012年9月17日全国人造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国参加人造板国际标准化活动的管理,加强人造板行业国际标准化合作与交流,提高我国人造板标准技术水平,促进人造板产业对外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全国人造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任务和职责

    第二条  根据《全国人造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章程, 全国人造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人造板标委会”)作为ISO/TC89(国际标准化组织人造板技术委员会)国内技术对口组织,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授权,以P成员国身份代表中国参加ISO/TC89的国际标准化活动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参与ISO/TC 219(铺地物技术委员会)中有关木地板标准国际标准化工作

    第三条 主要承担的工作任务和职责:

    1、 负责组建国内技术对口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具有代表性,所代表的专业领域应覆盖对口的人造板领域

    2、 推荐国内专家担任ISO管理机构及技术机构的官员或成员、提出参加ISO/TC89及其工作组(WG)注册专家的名单建议

    3、组织推动我国人造板技术标准成为国际标准,提出国际标准新工作领域和国际标准新工作项目提案建议

    4、组织国内人造板行业对国际标准的技术内容进行研究、试验、验证,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负责对人造板行业国际标准的新工作领域和新工作项目提案(NP)、委员会草案(CD)、国际标准草案(DIS)、国际标准最终草案(FDIS)、国际标准修改单和补充件、国际标准复审和废止等文件进行研究并按时提出投票意见

    5、协助组织中国代表团参加ISO/TC89国际会议及参会预案的技术准备工作

    6经国家标准委授权、国家林业局同意,提出我国承办ISO/TC89国际会议的申请建议。经ISO/TC89批准,负责会议会务的筹备工作,或委托其他单位筹备和协办ISO会议

    7根据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的国内技术对口工作需要和ISO国际标准及相关文件版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人员分发ISO的国际标准、国际标准草案和文件资料,并印发有关文件目录;

    8、开展与区域标准化组织和其他国家的标准化合作与交流;

    9、向国和国家林业局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10、参加本技术对口领域其它国际标准化活动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国内技术对口专家委员会的组建和管理

    第四条 国内技术对口专家委员会职能:

    1、参加ISO国际标准投票活动;

    2、参加ISO国际标准制修订工作;

    3、参加ISO国际标准国内研讨会。

    第五条 国内技术对口专家委员会组建:

    1、根据ISO国际标准制修订工作需要,国内技术对口专家委员会由四部分成员组成:1)人造板标委会委员(至少1名),2)国际标准制修订专家(至少1名),3)主要起草单位专家(至少1名),4)起草小组专家(标准应用领域中3-5家企业的技术人员、其他人造板领域专家若干)。国内技术对口专家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工作组。

    2、国内技术对口专家委员会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扎实的人造板领域相关的专业知识以及丰富的标准化工作经验,熟悉相关国际标准化活动的情况;

    2)具有较好的外语水平;

    3)自愿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

    3、国内技术对口专家委员会组建

    国内技术对口专家委员会委员可采用人造板标委会推荐、主持起草国际标准的单位邀请,或网上公开召集等方式推荐。国内技术对口专家委员会委员应经人造板标委会审查批准。人造板标委会负责组建国内技术对口专家委员会。

    第六条 国内技术对口专家委员会管理:

    1、 国内技术对口专家委员会由全国人造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管理。

    2、 国内技术对口专家委员会委员应积极参加ISO国际标准投票、国内标准化工作研讨会和国际标准制修订工作。

    3、 参加ISO国际会议前2个月内,国内技术对口专家委员会应召开一次国内研讨会,为中国代表团参加ISO国际会议做好参会预案的技术准备工作。

    第四章  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要求

    第七条 国际标准文件的处理、投票和评议

    1、人造板标委会经国家标准委授权,已建立直接对外工作联系。ISO的DIS、FDIS、国际标准修订和废止的投票需报国家标准委,由国家标准委统一投票;ISO的NP、WD和CD阶段的文件投票和评议,由人造板标委会负责完成后,直接发送ISO/TC89秘书处;

    2、人造板标委会应根据国家标准委的要求,报告投票工作情况。

    第八条 提交ISO新工作领域或国际标准新工作项目提案

    人造板标委会负责提出ISO/TC89新技术工作领域或国际标准新工作项目提案的申请,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新工作领域申请表》)或《国际标准新工作项目申请表》,先报国家林业局审查,同意后报国家标准委,经国家标准委审查后统一向ISO相关技术机构提交申请。

    第九条 参加ISO分技术委员会或工作组(WG

    1、人造板标委会应积极创造条件选派专家参加有关ISO/TC89的分技术委员会或工作组(WG,争取担任WG召集人

    2拟参加工作组(WG的专家,应首先向人造板标委会提出申请标委会进行资质审查后向国家标准委上报。经国家标准委批准后,由国家标准委统一对外报名注册

    3、经批准参加工作组(WG的专家以个人名义直接与WG召集人及WG 其他成员联系。专家在参加WG 工作中的技术意见应报人造板标委会批准WG专家参加WG 会议后,应向人造板标委会提交会议总结

    4、WG解散后,人造板标委会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家标准委。

    第十条 承担国际标准制修订工作

    1、人造板标委会承担国际标准制修订项目后,应根据标准制修订工作需要组建国际标准项目国内工作组,

    2、国际标准项目国内工作组应在人造板标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3、国际标准项目国内工作组应与ISO/TC89秘书处及国际工作组国外专家保持密切联系;

    4、参加ISO国际会议前应召开国内工作组会议,征求国内专家意见,讨论相关技术文件;

    5、按照《ISO/IEC导则 第1部分:技术工作程序》的要求开展工作,并按照《ISO/IEC导则 第2部分:国际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起草国际标准各阶段草案 ; 

    6、国际标准项目国内工作组应在国际标准起草阶段变化后,向国家标准委和国家林业局提交阶段性工作报告;国际标准发布后,应向国家标准委和国家林业局提交总结报告。

    第十一条 参加ISO 国际标准会议

    1、人造板标委会负责我国参加ISO/TC89 国际会议的中国代表团的组织及参会预案的技术准备工作。人造板标委会应及时将会议资料印发各参加单位组织对会议议题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并进行交流;

    2、人造板标委会在收到ISO/TC89国际会议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国家标准委和国家林业局报告,并及时转发国内有关单位国内有关单位参加国际会议,应向人造板标委会提出申请,参加由人造板标委会统一组织的中国代表团,不得自行与国际标准化组织联系

    3、人造板标委会负责对参加国际会议的代表进行资质审查,提出中国代表团组成和团长建议,报国家标准委和国家林业局,由国家标准委统一向ISO/TC89提出参会申请并对参会代表进行注册

    4未经国家标准委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代表中国出席ISO 国际会议,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派出单位负全部责任;

    5参加ISO 国际会议代表的外事手续,由代表派出单位根据国家外事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行办理;

    6代表团回国后应及时将会议资料和书面总结交人造板标委会再由人造板标委会报送国家标准委国际合作部和国家林业局科技司

    第十二条 协办国际标准化工作会议

    1、我国承办国际会议,首先由人造板标委会与ISO/TC 89秘书处进行初步协商,然后国家林业局和国家标准委提交申请,经国家标准委审查同意,统一向ISO提出承办会议的正式申请。国家标准委和国家林业局作为会议的承办单位,人造板标委会或委托的其他单位作为会议的协办单位。

    2、应在会议召开前一年报经国家标准委和国家林业局同意,列入次年度的外事计划。

    3会议协办单位负责会务工作。

    4、按照ISO的规定,协办单位不得收取会议注册费等类似性质的费用(与我国承办的ISO的TC、SC 的年会同期举行的研讨会等其他会议除外)

    5在我国召开ISO/TC89国际会议,中国代表团仍应按程序向国家标准委办理参会申请手续。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三条 经费来源 

    1、申请并获批的由国家标准委或国家林业局下拨承担ISO人造板国际标准制修订项目的补助经费;

    2、申请并获批的得国家标准委或国家林业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等项目经费;

    3、争取企业等有关单位对人造板国际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4、人造板标委会委员和单位委员交纳的会费;

    第十四条

    国际标准化活动补助经费及公益性专项经费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进行列支。纳入挂靠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专家咨询费支出标准参照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专家咨询费是指在国际标准制定、国际投票表决、审查、咨询工作等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专项经费及其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2、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3、参与国际标准投票,在经费允许条件下,专家咨询费的支出一般参照100-200元/项/人次的标准执行。对于内容较多、难度较大的标准,每项标准咨询费的支出最多不允许超过500元/项/人次。

    第六章 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人造板标委会对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人造板标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胶合板表观分类:第4部分 棕榈胶合板》 (DIS投票草案稿)ISO国际标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下一条:全国人造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际标准化工作专家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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